商品檢驗法規
- 16由「乳膠」、「高分子聚合物經模具成形製造(非一般纖維填充)」之枕胎及其所附保護套(非供人體直接接觸)非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寢具」品目範圍。
- 17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如符合舊版檢驗標準得延長使用至107年6月30日解釋令
- 18「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使用電子檢驗標識之條件)
- 19「商品檢驗法」第3條規定之解釋令
- 20「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解釋令
- 21公告修正「輸入規定C01或C02(屬應施檢驗品目)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 22應施檢驗纖維強化水泥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外裝用纖維強化水泥板、氧化鎂板、岩綿裝飾吸音板、岩綿襯板、石膏板、木質系水泥板、耐燃合板、硬質纖維板、輕質纖維板、防火塗料、粒片板、中密度纖維板、耐燃壁紙(布)之耐燃性或防火性試驗,自即日起依本部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制定之CNS 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1部:圓錐量熱儀法」執行。
- 2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
- 24為配合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先行放行作業,相關編碼及作業原則
- 25修正鋼(鐵)製索及纜(非電氣絕緣者)商品樣品取樣方法之取樣長度
- 26玩具商品之紡織材料其「游離甲醛含量」應符合各該材質之國家標準規範
- 27建築用鋼筋驗證登錄標識規定
- 28嬰幼兒學步車商品,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依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修訂之國家標準CNS 13035「嬰幼兒學步車」執行相關商品檢驗
- 29吊鉤及鉤環2種商品相關檢驗標準發布令
- 30電動手工具及削鉛筆機標準版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