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51嬰兒用浴盆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152修正「應施檢驗儲備型電開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貯備型電開水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53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評鑑費,其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本發布令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廢止本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標五字第O九三五OO二五八三O號令。
- 154修正「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 155訂定「應施檢驗嬰兒用沐浴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
- 156訂定「應施檢驗床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157訂定「應施檢驗雙燈帽發光二極體(LED)燈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58嬰兒揹帶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159修正「應施檢驗熱軋H型鋼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60筆擦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161訂定「應施檢驗嬰兒用浴盆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 162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63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64訂定「應施檢驗電動機車用充電系統設備及電池交換系統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65修正「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