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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玩具商品核判原則」

  • 發布日期:2023/06/28
  • 發布單位:基隆分局機械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787

一、為協助各界判定商品是否歸屬本局應施檢驗玩具範圍,本局依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所列31類玩具,於105年12月15日編撰旨揭核判原則,並配合新興玩具之推出等滾動檢討修正。本次係為確保品目判定結果更具客觀性,主要修正判定評估因素,並將人形/非人形(洋娃娃/非洋娃娃)玩具核判原則(即公仔、玩偶類商品)採用計點方式判定。
二、旨揭核判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判定因素(第6至7頁):刪除「產品複雜度」、「銷售地點」及「價格」等,並新增「風險性」、「材質稀有性及特殊性」等評估因素,另對於有疑義、具特別性個案或有國內外發生事故之情形者,由本局邀集專家委員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判定,形成判例後,再滾動修正該核判原則。
(二)人形/非人形(洋娃娃/非洋娃娃)玩具核判原則(第14至18頁):依前點判定因素,採用計點方式辦理,總點數3 點以上,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未達3 點,則非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三)騎乘或手推玩具核判原則(第19至24頁):依本局112年6月6日經標二字第11220004020號令(諒達),修正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8公里亦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四)附屬功能商品核判原則(含吊飾/鑰匙圈類附掛公仔/玩偶)(第90至91頁):同人形/非人形(洋娃娃/非洋娃娃)玩具核判原則之修正內容。
三、配合人形/非人形(洋娃娃/非洋娃娃)類商品改採計點方式,自即日起申請該類商品品目查詢時,除檢附品目查詢單及相關資料外,亦須提供「人形/非人形(洋娃娃/非洋娃娃)玩具核判原則評估表」。
四、旨揭核判原則及前揭評估表,請至本局網頁(https://www.bsmi.gov.tw/應施檢驗商品專區/玩具/「判定原則、函釋及範例」及「表單」)下載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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