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100.9.30經標三字第10030009310號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汽車座椅安全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事項:旨揭檢驗規定修正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汽車座椅安全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局長 陳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