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能源效率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