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標檢局總局首頁LOGO

引領產業發展 保護消費權益

SAFETY & QUALITY

:::
:::

標準局關心兒童玩具安全 為您加強把關

  • 發布日期:2024/04/02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點閱次數:12114
標準局關心兒童玩具安全 為您加強把關.jpg

兒童節即將到來,家長常會於節日歡慶之餘,為家中的寶貝選購玩具禮物。市面上的玩具商品種類繁多,如何選擇合適且安全的玩具,成為現代忙碌家長們的必修課題。為確保市售節慶玩具商品之安全性,今(113)年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各大百貨賣場、書局、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30件不同種類之玩具商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1件不符合(項次24),另「商品檢驗標識」或「中文標示」共計6件不符合(項次2、6、23、26、28、29)。

標準局呼籲,家長於選購玩具時,應選擇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並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主要材料成分、適用年齡等資訊;使用時,應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同時亦提醒,勿讓小孩將玩具放入口中或啃咬,以防攝入有害物質,並請家長應依商品中文標示等資訊,選擇適合年齡玩具給兒童使用,教導正確使用玩具。另外商品包裝之軟質塑膠袋,拆卸後應立即銷毀,避免兒童罩於臉上玩耍產生窒息之危險。

針對不符合商品之處理方式,標準局說明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之商品(項次24),已依商品檢驗法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之商品,其中屬未依規定完整標示者(項次28),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項次6、29),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商品(項次2、23、26),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局指出,「兒童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謝翰璋 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信箱:hc.hsieh@bsmi.gov.tw

業務聯絡人: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聯絡電話:02-23431763、0920-149023
電子郵件信箱:ch.cheng@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秘書室 許瓊文 科員
聯絡電話:02-23431900、0905-286250
電子郵件信箱:Louies.Hsu@bsmi.gov.tw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