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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紀事

  • 發布日期:2020/08/12
  • 發布單位:標準組
  • 資料點閱次數:4001

民國20年12月:由前實業部設立工業標準委員會,因囿於局勢,工作未能順利開展,由全國度量衡局兼辦標準業務。
民國32年12月:經濟部工業標準委員會恢復設置。
民國33年6月:公布第一批國家標準,如:CNS 1 等比標準數、CNS 2 標準直徑、CNS 3 工程製圖、CNS 4 限界與配合。
民國35年:公布「標準法」
民國36年:合併工業標準委員會與全國度量衡局,成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負責執行我國標準化工作,並公布「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民國40年:發布「正字標記管理規則」,正字標記圖式 ㊣。
民國77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使用正字標記新圖式
民國81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增列產品應國外市場需要之正字標記圖式 
民國84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調整品管評鑑制度改採CNS 12680(ISO 9000)系列品質保證制度
民國86年:修正「標準法」
民國87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統一機關名稱用語,並因應加入WTO進行國際化調適。
民國88年1月:組織改制,標準業務歸併「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民國89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因應WTO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刪除適用國外之正字標記圖式發布「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90年:發布「申請正字標記作業規範」,明確規範驗證模式、作業程序及相關程序之時效。開放國外廠商申請正字標記。
民國91年: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明定臨場監督費之規定及修正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及收費明細表 。
民國92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納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及試驗室之規定 。
民國93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刪除國家標準CNS 12682驗證規定,明定國外申請者得委任國內代理人規定。
民國94年: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中國國家標準」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民國96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納入第三者驗證機構之規定。
民國97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修正廠址遷移作法。
民國98年:修正「申請正字標記作業規範」,有關正字標記廠商廠址遷移問題,由重新申請改採換證方式辦理。
民國101年: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將換證費用調整為新臺幣五百元。
民國102年:修正「申請正字標記作業規範」,新增正字標記廠商產品最近連續五年無不合格檢驗紀錄者,得 為二年執行一次之作法。
民國103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刪除現行條文「複核」機制,簡化現行之檢驗程序。
民國106年:修正「正字標記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107年: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增訂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相關規費之計收。
民國108年:訂定發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檢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使本局及所屬分局於辦理檢舉案件時,能有依循之標準及一致性之作法。
民國110年:發布解釋令,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所定實施產品抽樣、進行實地評估及監督試驗、實施不定期工廠查核等相關業務,包含透過遠距方式執行相關業務者;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配合增列工廠檢查及認可工廠檢查機構相關規費收費準用之規定。
民國111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及「正字標記作業規範」,增訂工廠檢查模式為申請要件,並延長採認商品驗證登錄等其他驗證標誌產品試驗報告之年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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