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1090407 修正「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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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修正「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

  • 編修日期:2020/04/22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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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