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1070809 修正「應施檢驗產業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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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產業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產業用防護頭盔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 編修日期:2019/07/26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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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