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公告修正「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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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修正商品標示法,為配合前開修正,爰修正「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及相關規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
二、旨揭「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如附件。

  • 編修日期:2023/03/14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機械產品課
更新日期: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