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或自國外輸入時,應由檢定機構依法定程序執行檢定,以確定其材料、構造、性能及器差等是否合於規定。經檢定合格之器具,由檢定機構於其器具上附加「同」字圖印或給予合格證書。器具非經檢定合格,不得販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