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發文字號:經標四字第10140006810號
主旨:修正「非自動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依據:度量衡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二、「非自動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部分條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