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101.9.21 經標三字第10130009360號主旨:修正「應施檢驗荷重用吊鉤及鉤環商品之檢驗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生效。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荷重用吊鉤及鉤環商品之檢驗範圍修正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