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公告

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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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100.12.29 經標三字第1003001287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及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相關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動手工具修正明細表」。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局長 陳介山

  • 編修日期:2018/04/09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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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