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1090901 修正「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公告點閱:2739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防護具』、『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紫外線、紅外線或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 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熔接濾光鏡之眼睛
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濾光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非自動變光之熔接用防護面具商品之相關檢
驗規定修正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紫外線、紅外線或
工業強光濾光鏡及無濾光作用之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
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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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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