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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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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7 修正「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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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
修正
「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
修正
「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
編修日期:2020/04/22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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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標二字第10920002330號令
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修正規定
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修正總說明
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修正對照表
更新日期: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