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法第十二條所公告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應標示之主要成分或材料含化學纖維製成之不織布者,該不織布應以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擇一標示其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