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以經標二字第11220006100號公告修正。點閱:2070一、旨揭公告依據商品檢驗法第3條、第5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43條第2項、第4項及第46條辦理。 二、旨揭檢驗規定修正說明及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局自108年起陸續修訂玩具CNS 4797系列及CNS 14276等國家標準,辦理本次檢驗規定修正,並依玩具風險性,調整檢驗項目,以期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下,避免增加廠商檢驗成本。 (二)本局自109年9月1日起將9大類玩具之檢驗方式改採符合性聲明後,持續依「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評估,本次擴大改採符合性聲明玩具商品範圍(包括:吊飾/鑰匙圈附屬玩具、填充玩具、積木玩具等)。 (三)考量無人機玩具之螺旋槳具風險性,納入ISO 8124:2022涉及飛行玩具規範,強化無人機玩具管理。 三、旨揭檢驗規定修正後檢驗標準自112年10月1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13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修正後檢驗方式,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請報驗義務人依旨揭規定期限辦理驗證登錄換證及重行簽署符合性聲明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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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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