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1120511 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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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 編修日期:2023/05/17
  • 上稿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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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