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詳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石油製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