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鞋類商品標示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修正商品標示法,為配合前開修正,爰修正「鞋類商品標示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及相關規範內容。
二、旨揭「鞋類商品標示基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