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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0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示有關「『乳膠』、『高分子聚合物經模具成形製造(非一般纖維填充)』之枕胎及其所附保護套(非供人體直接接觸)」商品執行細節。

  • 發布日期:2018/06/21
  • 發布單位:基隆分局化工產品科
  • 資料點閱次數:1702

主旨:有關本局於107年1月31日以經標二字第10720000130號令釋示「『乳膠』、『高分子聚合物經模具成形製造(非一般纖維填充)』之枕胎及其所附保護套(非供人體直接接觸)」非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寢具」品目範圍」之執行細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於旨揭解釋令發布後,旨揭商品不須再向本局申請檢驗,惟已以附縫、外包裝等不易更改之方式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為避免影響業者商機及消化庫存,請貴單位輔導報驗義務人自行確認產品符合檢驗標準後,仍可於本(107)年8月31日前在市面上販售,並向其說明該類商品無須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至本(107)年9月1日起,請貴單位於市場不定期檢查時,如遇有「乳膠枕」含「保護套」等同類型商品仍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則輔導報驗義務人塗銷該標識。
二、於解釋令發布前,已取得本局查驗證明或隨時查驗同意書之旨揭商品,可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無須塗銷。
三、依本局於本年1月31日以經標二字第10720000131號函檢送解釋令之說明:「...如業者宣稱或提供資料說明旨揭枕胎商品可不加枕頭套直接使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仍屬本局應施檢驗商品。」(已諒達),倘報驗義務人於進口報單、包裝、型錄、產品或相關交易文件上以中文或其他語言標示或宣稱旨揭商品之「保護套」可當「枕頭套」直接使用,仍屬本局應施檢驗「寢具」品目範圍,應向本局申請檢驗,並應於商品上正確標示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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