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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輸入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之准予免驗商品,應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2007/07/25
  • 發布單位:基隆分局報驗發證科
  • 資料點閱次數:2505

問:以輸入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之准予 免驗商品,應如何處理?

答:報驗義務人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將免驗商品復運出口,並檢具出口證明文件向原列管分局申辦核銷。

報驗義務人無法於前項期間核銷者,應先向原列管分局申請延展乙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再延展一次。報驗義務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核銷或延展者,自核銷完畢或延展後,始得准予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