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公布修正商品標示法,為配合前開修正,爰修正「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授權法源之條次及相關規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二、旨揭「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