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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分局辦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案件受理窗口

  • 發布日期:2026/09/02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點閱次數:90

1.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7 22日施行,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揭弊者之權益,強化對泛公部門內部揭弊者之保護,明定「三保一減一金」措施,包括工作保障、身分保密、人身保護、責任減免及揭弊獎金。

2.    因本法所保護之揭弊者必須「具名」及「有事實合理相信」被揭弊對象涉有本法第3條所列「弊案」內容,並向「受理揭弊機關」以口頭、電話或書面等進行揭弊,始受到本法保護。

本分局內部「受理揭弊單位」經奉核定為:首長(分局長)、各科室與辦事處主管(科長、主任、秘書),遇案均得交辦其所屬人員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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